<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近日,吃到了一個大瓜:因宗慶后離世引發(fā)的非婚生子女繼承權訴訟。<span style="font-size:18px;">原來,“一生只愛一個人”的著名企業(yè)家宗慶后,其女宗馥莉不是獨生女!</span></p><p class="ql-block"> 作為一個專注婚姻家事法專業(yè)的法律人,我不談其他,只談談我對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法律規(guī)定的看法。</p><p class="ql-block"> 我認為,長久以來,因各界對《民法典》第1071條的集體誤讀,進而產生了1127條的嚴重后果,致使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邊界突破了婚姻制度,嚴重危害了合法婚姻對婚姻當事人及其合法婚姻內子女的利益保護。因此,《民法典》1127條應該進行定義、解釋,甚至應該重新修訂、完善。對非婚生子女的保障,只能是對非婚生子女中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權的兜底保障。法律絕不可以讓步與非法行為,絕不能讓違法者不付代價地得寸進尺,成為背叛夫妻忠誠義務、鼓勵婚外生育的通行證。</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請大家完整地讀一下《民法典》相關法條:</p><p class="ql-block">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p><p class="ql-block"> 不直接撫養(yǎng)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費。</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顯而易見,這個“同等的權利”在法律上應作限縮解釋,針對的是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該條所稱非婚生子女的權利,僅指生存權、受教育權等人格權、公民權,并不包含財產權,更不包括覬覦、享受合法婚姻關系中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知情權、使用權、處分權。</p><p class="ql-block">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條強調“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二者共同構成非婚生子女權益的人道主義基礎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存權,并非賦予其瓜分合法家庭內部夫妻共同財富的權利。而《民法典》第1141條必留份制度,也是給遺腹子特留份制度的人道主義延伸。其強制保留遺產給“缺乏勞動能力繼承人”。因此,即便是非法的婚外性行為,“小三”也可以代表非婚生子女,向處于合法婚姻中的生父或生母索要撫養(yǎng)費。</p><p class="ql-block"> 但同時,相對于合法的婚姻來說,非婚生子女也只能僅僅限于向生父或生母主張生存權,索要撫養(yǎng)費,并不包括合法婚姻中的家庭財產權。因為其權利來源的本質是未成人的生存救濟,而非對不合法的子女身份的確權。</p><p class="ql-block"> 司法實踐中,非婚生子女撫養(yǎng)費也是以出軌方個人財產支付,不足部分才可由共同財產墊付,且無過錯方的配偶有權追償。這表明:一、婚內出軌的生父或生母,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yǎng)義務并不自動升格為財產性權利,如:繼承權;二、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不可侵犯性。 </p><p class="ql-block"> 由此也可以當然推定:非婚生子女無權主張對處于合法婚姻關系中的父母現有的收入情況、財產情況的知情權。 </p><p class="ql-block"> 這個大瓜引發(fā)的思考是: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邊界到底在哪里?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受平等的權利公平嗎?</p><p class="ql-block"> 其實,非婚生子女的權利,相對于合法婚姻來說,應當是有邊界的。只能止步于生存保障,而非對合法婚姻關系中家庭共同財富的瓜分。</p><p class="ql-block"> 然而,令人感到遺憾的是,《民法典》第1127條(繼承編)卻在將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列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時未作區(qū)分。</p><p class="ql-block">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p><p class="ql-block">(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p><p class="ql-block">(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p><p class="ql-block">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p><p class="ql-block">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p><p class="ql-block">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p><p class="ql-block">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由于1127條只有“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一項,沒有附加婚生子女對非婚生子女的排斥條款,也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因此,雖然非婚生子女要繼承遺產并非易事,需要提供遺囑或嚴格的證據,來證明與被繼承人存在血緣關系等。但現實上已經給公眾造成了負面導向:是否合法婚姻并不要緊,出軌只要能出到生下非婚生子女就是人生的最后贏家。</p><p class="ql-block"> 同樣的,隨著再婚家庭率的普遍上升,生父母、繼父母與子女間的繼承關系也會因為“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币豁?,沒有附加排斥條款,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必將不可避免地在今后的司法實踐中制造出更多的、難以化解的矛盾。</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其實,家庭財產的分割和繼承,理應遵從就近原則,即向家庭關系中最親近的一方或與財產形成緊密依附的一方傾斜。例如,被撫養(yǎng)的養(yǎng)子女、繼子女應當與原生父母或生父生母脫離關系,真正融入新家庭,脫離對原家庭關系的財產依附。</p><p class="ql-block"> 在法律原則和婚姻制度的設計上,夫妻財產權高于非婚生子女繼承權是顯而易見的道理。但是,由于1127條對《民法典》第1071條的肢解或疏忽所引起的普遍后果,造成了所謂非婚生子女與合法的婚生子女享有平等權利的惡果。</p><p class="ql-block"> 實踐中,“小三”以婚外懷孕逼宮出軌方不成后,又以起訴撫養(yǎng)費逼宮原配的案例屢見不鮮。</p><p class="ql-block"> 在此情形下,即使無過錯方愿意原諒出軌方,但最終往往因承受不起社會輿論的壓力和來自對方出軌所投射的羞辱,憤而離婚。</p><p class="ql-block"> 結果往往是出軌方以微不足道的代價成全了“小三“的得逞和上位。</p><p class="ql-block"> 而出軌一方去世后,合法的配偶及婚生子女需要再一次受到來自出軌對象及其私生子女的羞辱和挑戰(zhàn)。</p><p class="ql-block"> 本次吃瓜事件中,一直以宗慶后獨生女自居的宗馥莉毫無疑問承受了廣泛的社會輿論的指點和極大的精神上的痛苦。</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本來,《民法典·婚姻編》早已構建了婚姻保護屏障,如今,卻被1127條的繼承規(guī)則架空: </p><p class="ql-block"> 首先,1127條破壞了共同財產的處分權——《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處理權。如果出軌方使用合法婚姻中的夫妻共同財產來支付非婚生子女撫養(yǎng)費,可能引發(fā)如下后果: (1)未征得配偶同意等同于侵權和擅自處分夫妻財產,本質上是對合法配偶、無過錯方的財產侵害與掠奪。(2)對離婚懲戒條款的否定(《民法典》第1091條)。出軌導致離婚時,過錯方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若支付撫養(yǎng)費合法,又何須賠償? </p><p class="ql-block"> 其次,非婚生子女繼承權與家庭財產權的邏輯相背。 </p><p class="ql-block"> 應當指明的是,法律承認非婚生子女有繼承權,不應當也不等于承認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繼承權。否則,合法婚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保護形同虛設,結婚的意義就大打折扣,加劇了結婚意愿普遍衰弱的社會現象。</p><p class="ql-block"> 若承認或者允許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各項權利平等,則意味著法律的自相矛盾:一邊懲罰婚內出軌(第1091條),一邊縱容違法,允許不法的私生子女繼承其遺產,稀釋合法的共同財產,加劇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相關案例表明:非婚生子女撫養(yǎng)費應以出軌方個人財產支付,不足部分才可由共同財產墊付,且配偶有權追償。</p><p class="ql-block"> 如 “黃某、張某1等第三人撤銷之訴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4)浙03民終39號”。</p><p class="ql-block"> 該案中,被告張某1屬非婚生子且系未成年人,出生后一直跟隨母親張某2生活,由其進行撫養(yǎng)。被告陳某1作為被告張某1的生父未直接撫養(yǎng)被告張某1,具有支付撫養(yǎng)費的法定義務,應承擔起撫養(yǎng)被告張某1的責任。關于爭議焦點二,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向其非婚生子女支付撫養(yǎng)費而形成的債務并非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而產生,而是基于承擔法定義務而產生,因此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在約定財產制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履行撫養(yǎng)費支付的法定義務僅能以其個人財產為限。</p><p class="ql-block"> 二審法院認為,陳某1在調解時作出的支付撫養(yǎng)費和期限的承諾,是基于其與張某1之間的身份關系而承擔的法定義務,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4500元亦在陳某1所能承擔的合理范圍內。陳某1享有以個人財產支付撫養(yǎng)費的權利,也負有此項義務,即使其通過借貸形式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927450元,由此形成的債務也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系陳某1個人與出借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并沒有損害上訴人的個人財產,也沒有損害其夫妻共同財產權,沒有導致上訴人財產權利的減損。張某1與陳某1撫養(yǎng)權、撫養(yǎng)費糾紛一案的處理結果對黃某的實體權利義務不構成影響,不會導致黃某承擔義務或責任,僅有可能影響陳某1個人的財產狀況,但這種影響并未導致黃某財產權的減少或消滅。上訴人認為侵犯其財產權,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p><p class="ql-block"> 再如“左某與白某、龔某不當得利糾紛”——(2022)豫15民終5657號。</p><p class="ql-block"> 該案法院認為: 龔某與左某非婚生子的撫養(yǎng)費應由龔某以其個人財產負擔。龔某向左某轉款屬夫妻共同財產,該行為損害了白某合法權益,且有悖公序良俗,左某應予返還。因白某與龔某現已解除婚姻關系,故左某應向白某返還61974.92元。白某主張龔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以上案例證明撫養(yǎng)義務不自動升格為繼承權;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不可侵犯性,撫養(yǎng)費的主張權不得擴張解釋成為繼承權的通行證。</p><p class="ql-block"> 社會公眾比較能夠接受的是,非婚生子女繼承權的正當性邊界,應當同時滿足三個條件:</p><p class="ql-block">一、征得合法配偶的承認和同意;在被繼承人無配偶的前提下,由其他法定繼承人認可或同意;</p><p class="ql-block">二、 生存的必要性。即非婚生子女須為未成年人或無勞動能力人;</p><p class="ql-block">三、所繼承的財產僅限出軌方個人財產部分。 </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令人遺憾的是,目前解讀的1127條承認非婚生子女平等的繼承權,已經嚴重違背了《民法典》第1041條(一夫一妻……)、第1042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1043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相關規(guī)定,踐踏一夫一妻制度,違反公序良俗。</p><p class="ql-block"> 即使從吃瓜的角度看,宗馥莉與三J之爭的法律關系也相當復雜。本文暫且不探討杜女士對娃哈哈曾經的功勞,也不追蹤國有資產是否有轉移流失。僅以合法婚生子女的角度討論宗馥莉面臨的繼承糾紛。</p><p class="ql-block"> 網友們其實不難發(fā)現端倪。也許,她早已決心不惜一切代價、背水一戰(zhàn)了。辭職逼宮也好,讓父親晚節(jié)不保也好,她都在所不惜。她甚至做好了思想準備,接受來自任何部門的調查,即使承擔法律責任。也許正因為如此,這個不惜破釜沉舟的“大女主”贏得了廣大網友的支持。</p><p class="ql-block"><br></p><p class="ql-block"> 這次,很多人之所以站隊宗馥莉,是因為大家覺得如果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同等的繼承權,毫無疑問將嚴重蠶食婚姻制度的根基,對婚姻中的無過錯方及合法婚姻中的婚子女造成二次欺壓: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出軌一方支出的撫養(yǎng)費已經“合法”地侵蝕了夫妻共同財產;出軌方死亡后,遺產再遭非婚生子女的分割,形成“雙重侵害”、“二次剝削”。不僅侵害婚生子女繼承全部遺產的期待權,變相縱容出軌方對忠誠原則的背叛,鼓勵非法的婚外行為,也是對合法的婚姻制度的公然挑戰(zhàn)。</p><p class="ql-block"> 本案中三名非婚生子女起訴者均已成年,若仍適用“平等繼承”,實則是將對未成年人生存權的保護異化為對合法婚姻關系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覬覦和對未來財產爭奪的工具。</p><p class="ql-block"> 這場訴訟說明,被誤讀的1071條和隨后的1127條,使非婚生子女可以主張的權利無原則地擴大,偏離了立法初衷,不僅與保護合法婚姻關系及其財產權利的立法原則背道而馳,且演變?yōu)閷戏ɑ橐鲋贫鹊墓恍麘?zhàn)。從而給社會以普遍的不良的示范:在合法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遭遇背叛時,要么選擇離婚,含恨讓位給過錯方的出軌對象;要么被迫用共同財產供養(yǎng)第三者子女,繼而再忍受第三者的子女與自己子女共同分割遺產。</p><p class="ql-block"> </p><p class="ql-block"> 真正的公平,不應是無辜者為背叛買單。</p><p class="ql-block"> 宗馥莉所捍衛(wèi)的,不僅是娃哈哈帝國,更是中國社會婚姻契約精神的最后防線。</p><p class="ql-block"> 如果法律為追求所謂的繼承權平等,放任非婚生子女對合法婚姻中的共同財產的侵蝕,實則是蛻變成了以善良之名行縱惡之實。</p><p class="ql-block"> 特此呼吁:修訂、完善法律,使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邊界止步于生存權,讓非婚生子女的權力回歸到生存保障的本質,而非得寸進尺的財富覬覦與瓜分!</p>